商标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5-04-10 00:42:20编辑:分享君

商标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本条是对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和监督其履行作出规定。 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在商标法的第一条中,就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要变成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这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不但要明确商标使用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要明确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商标使用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是一项广泛的市场监督行为,所以将其明确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同时这又应当通过商标管理来实施,将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的一项工作任务。商标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 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所称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 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 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 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商标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间: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间: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法修订了几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了四次。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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