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提出三孩政策?
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希望能够鼓励更多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而提供免费读取公办高中的措施是政府为了扶持这些家庭、减轻这些家庭经济负担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是否能够吸引年轻人生育第三胎,还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家庭的经济实力是影响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一些家庭中,经济压力较大,可能面临着生育压力。此时,政府的相关措施可以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
其次,社会、文化环境也会影响家庭的生育决策。在中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许多家庭在追求经济发展和个人事业的同时,也关注着家庭生活的质量。因此,单纯地从提供优惠政策的角度来看,不能完全说明它的吸引力。
综上所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只是短期内吸引年轻人生育第三胎的一种方式,而改善社会和文化环境,提高家庭福利、教育水平和产业活力等方面的措施,对于长期稳定生育水平也至关重要。
专家解读三孩政策
法律分析:之所以选择三孩政策而不是全面放开,可以说是权衡了各种因素的决定。从实际生育情况来看,具有生三孩意向的育龄夫妇已经很少了,因此三孩基本能满足绝大部分育龄夫妇生育愿望。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全面放开,也担忧部分富裕或贫穷的家庭会生太多。同时,新的生育政策想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配套措施的完善也是同等重要的。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什么是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具体有哪些信息?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在我看来,提高生育政策的普惠性,是指把有三个孩子和四个孩子的家庭,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单亲家庭。有三个和四个孩子的家庭:我们认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就是包容各种生育形态的家庭,包括三孩、四孩。为什么要包容三孩、四孩?因为这是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们知道一对夫妇平均至少要生两个孩子,这个社会才能维持人口平衡,而1和3的平均数是2,所以如果生育政策包容允许只生一个孩子,同时也要包容允许生三个孩子,才能维持人口平衡。 同样的逻辑,因为0和4的平均数是2,所以如果包容允许不生,同时也必须包容允许生四个,才能维持人口平衡。所以只放开三孩是不够的,而是要全面放开生育。实际上,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即使全面放开,生三个孩子的家庭几乎肯定远远少于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生四个孩子的家庭肯定远远少于不生孩子的家庭,所以不仅要全面放开,还要出台大力鼓励生育的政策,才能维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进行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2006~2016年,中国育龄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6个,而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75 个。一般来说,实际生育率是低于生育意愿的,这是因为,有些夫妇虽然想生孩子,但患了不孕不育症,或错过了生育期。所以,即使全面放开生育,全国平均每对夫妇所生的孩子数还是远远不到2个。2.包容未婚生育和母亲家庭:加强生育政策的容忍度,也是彻底消除对未婚和岳父家庭的歧视性政策。毋庸讳言,我们不鼓励未婚生育,但有独立发展子女能力的妇女应该能够享受自己的权利和福利。为此,我们建议在法律和法律上消除对任何未婚分娩的歧视,保障非婚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妇女教育水平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每个国家的结婚人数逐年下降,因为许多职业者拒绝结婚或不结婚。假设有30%的未结婚妇女和未结婚妇女没有孩子,70%的已婚妇女最多生两个孩子,总出生率只有1.4。挪威妇女的结婚率很低,但她们保持较高的生育率。在北欧国家,40%到60%的孩子来自婚姻。由于北欧国家对未婚生育相对宽容,政府也有能力提供丰富的育儿服务,并为许多单身妇女独立接生。3.包容鼓励放开和鼓励生育的紧迫性:我们的出生率已经在30年左右的水平变化。2000年和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证实,日本已经陷入低出生率的深渊。全国人口普查已于2020年举行。自2017年以来,日本出生人口已连续三年下降。未来,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老年妇女人数的减少,生育率和婴儿出生率将进一步提高。长期的低出生率带来了严重的老龄化和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削弱了中国经济未来创新和建国的活力,在未来的美日科技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持。十五时期的中心政策是人口政策。14-5计划提出的扩大增长政策建议取消生育限制,全面放开生育。也就是说,在“四十五”期间,提高鼓励尽早分娩的政策,使出生率提高到接近更替水平。这样,“十四五”建议提出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恢复中国人民的正常繁荣,保持中国人口规模。
生育政策包容性
法律分析:“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首先是要将生育权利还给家庭和妇女,放宽对生育的限制,解决“想生”但“不能生”的问题,从政策层面上消除对多生、早生等行为的歧视,优化制度设计,包容各种生育状态。这不仅是维护女性和家庭的生育权,更是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生育包容性的制度环境。眼下,应尽快逐一清理不合时宜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增强公共政策对生育更广泛的包容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