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电话英文
公共电话英文是:Public Telephone拓展:公共电话,是指由通信运营商或各级政府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供人们免费或收费使用的电话机设施。在信息化时代,随着手机的普及,很多人可能已经很少去使用公共电话了,但实际上,在特殊情况下,公共电话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某位手机用电光了,又遇到了重要紧急事情急需打电话联系等等。公共电话作为一种重要的通信工具,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初期,当时主要是在城市中心地区和交通枢纽设立了一些公共电话亭,为市民提供便利的通讯服务。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公共电话逐渐更新换代,从最早的硬币投入式公共电话开始,到现今的智能卡公共电话、语音导航公共电话等各种类型,公共电话不断地跟上时代潮流,为大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目前,公共电话大多数都已经实现了网络化管理,由运营商集中管理和维护。常见的公共电话设施包括电话亭、公共电话机和公共多媒体电话机等。电话亭通常是在室外或人行道上的独立小房子,内部设有电话机、投币装置和临时存物柜等功能;公共电话机则直接安装在墙上或柜台上,可以使用硬币、电话卡或智能卡等方式收费;而公共多媒体电话机不仅具备语音通话功能,还可以提供信息查询、网络服务等更为复杂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公共电话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首先,它可以为没有手机的人们提供通讯服务,比如旅游者、流动工作者、低收入群体等。其次,在突发情况下,公共电话可以为紧急救援提供必要的通讯手段,比如火灾、地震等灾害事件时,由于手机网络受阻或电力中断,公共电话成为了最为重要的救援通讯工具。
公用电话用英语怎么说
“公用电话”用英语可以说为“public telephone”,也可以简称为“payphone”。公用电话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电话,通常安装在公共场所,例如街道、车站、机场、商场等地方。公用电话可以使用硬币、电话卡或者信用卡等方式进行支付。除了公用电话,还有一些其他与电话相关的英语表达方式,例如:Telephone booth:电话亭,是指供人们打电话的小房间,通常安装在公共场所。Telephone directory:电话簿,是指记录电话号码和地址的书籍或者电子文档。Telephone exchange:电话交换机,是指用于连接电话线路的设备,可以实现电话通信。电话交换机Telephone interview:电话面试,是指通过电话进行的面试,通常用于初步筛选候选人。Telephone tag:电话打不通,是指多次打电话却无法接通的情况。总之,电话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通信工具,可以让人们在远距离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公用电话是一种为公众服务的电话设备,可以方便人们在外出时进行通讯。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话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衍生出了很多与电话相关的英语表达方式。
上海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船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电话局和各县邮电局(以下统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的领导。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配合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第六条 (发展规划)
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公用电话发展规划,适应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公用电话的需求。第七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
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公共电话。
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及夜间应急电话的设置,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具体商定。第八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
公用电话站应当根据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设置。其中街道设置的公用电话站,其用房由街道提供,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平方米。第九条 (公共场所公用电话的设置位置)
商业区沿街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船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用电话或者电话亨(站),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定设置位置。第十条 (占路、占地、附挂通信线路的要求)
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占用(开挖)道路、使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市政工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需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的,依照《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用电话机等的提供)
公用电话的线路、号码、电话机、电话计次器和公用电话亭,由公用电话管理部门提供,产权用于提供单位。第十二条 (设置公用电话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当向公用电话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电话和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还应当提供原使用的电话号码。第十三条 (设置公用电话的审批)
公用电话管理部门接到单位和个人设置公用电话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答复;对单位电话和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答复。
对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公用电话承办证》。其中,单位电话和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的,公用电话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其签订改办公用电话协议书。
未取得《公用电话承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公用电话营业活动。第十四条 (继续营业或者提前终止营业的手续)
单位电话和私人电话改为公用电话协议期满需继续营业的,应当在期满之日的15日前办理展期手续。协议期间需提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60日前向公用电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终止营业。第三章 公用电话的经营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
公用电话供公众打出使用或者在核定的地珠范围内兼办传呼和传话。
夜间应急电话点应当向公众提供夜间应急职务。
公用电话承办户需兼办长途电话、传真及其他邮电业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服务时间)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
(一)居民住宅区传呼公用电话服务时间市区每天不得少于12小时,其他地区不得少于10小时。
(二)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应当于设置单位的工作时间相一致。
(三)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站,应当24小时提供服务。
(四)夜间应急电话的服务时间应当从晚上22时起至次日7时止。
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用电话事业,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海南省通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工作的主管部门,省邮电管理部门授权各市、县、自治县邮电通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公用电话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公用电话的发展,配合邮电管理部门和邮电通信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用电话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分为两类:
(一)传呼公用电话,即既供发话人呼出,也传呼受话人的公用电话;
(二)呼出公用电话,即专供发话人呼出,不传呼受话人的公用电话。第五条 公用电话站(亭)应当根据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设置。公用电话的规划布点,由邮电管理部门负责。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邮电管理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规划布点工作。第六条 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公用电话承办户),应与邮电通信部门签订承办公用电话协议书。
未与邮电通信部门签订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用电话营业活动。
公用电话承办户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话计费器;公用电话站(亭)所需用房,由公用电话承办户提供。第八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呼出公用电话业务;
(二)与邮电通信部门所签协议约定的传呼范围的传呼和传话业务;
(三)经公用电话工作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电信业务。第九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执行以下服务时间的规定:
(一)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市区每天不得少于12小时,其他地区不得少于10小时;
(二)商店、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工作时间或者营业时间一致;
(三)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站(亭),应当在24小时中都提供服务。
(四)夜间应急电话的服务时间应当从22时起至次日7时止。第十条 公用电话的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部门制定。
公用电话承办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公用电话的传呼单、通话凭证等,由省邮电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使用公用电话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话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通话费:
(一)通话其间因机线障碍使正常通话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拨110、112、119、120等邮电管理部门规定免收费的电话号码的。第十二条 通话费、服务费向发话人收取,并给予通话凭证;传呼费向受话人收取,归公用电话承办户所得。第十三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时间,传呼范围、服务公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不得刁难用户,不得拒绝用户使用。第十五条 设置在户外的公用电话亭,设置单位应当保持其整洁完好,并定期派员检修。公用电话亭不得移作他用。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保证公用电话的畅通。公用电话一旦发生故障,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及时报障,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通信条例》的规定及时修复。
对设置的无人看管的公用电话亭,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定期检修,发现故障,应当迅速修复。第十七条 公众对公用电话承办户超标准收费、拒绝用户使用、拒绝传呼或者延误传呼等行为,可以向邮电管理部门投诉。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在接到投诉后10天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第十八条 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公用电话承办户从事公用电话营业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由当出示由省邮电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用电话承办户有权拒绝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部门或者公用电话承办户发生违反公用电话承办协议的行为的,违约方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