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假期

时间:2023-08-01 05:04:31编辑:分享君

上海近日通过的育儿假规定明确开放了三孩政策,且在孩子年满3岁前夫妻双方都可获得每年5天的带薪休假,明确了政府对家庭育婴职责的支持。

一、政策概况

11月25日,上海市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

条例中“每年”指的是“周年”。如: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则到2022年10月31日是一个周年,在此周年期间,父母双方都可休5天的育儿假。在实践中,育儿假是根据出生的孩子数量计算的,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连续使用或分散使用。

二、优化

1、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且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鉴定情况简化,再婚前出生的孩子不再合并计算。

3、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限制,删除了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优点

1、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灵活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和抚养;

2、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帮助。

3、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不孕症的健康生育和健康教育和规范化诊治的宣传教育,孕前健康出生检查与婚前体检、孕期和围产期检查纳入同一类别。

4、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婴婴幼儿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支持和帮助家庭育婴的职责。

四、注意事项

1、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未明确表明对一个周年期间未使用的育儿假支付额外补偿的规定。因此,若一个周年结束后,员工仍有未休取的育儿假,用人单位无须支付额外补偿。

2、上海市相关部门亦暂未对优先根据生产计划来安排员工休取育儿假做出具体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内部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育儿假怎么算时间

1、首先在当地实施日之前子女已满3周岁的,不享受当年的育儿假。育儿假中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理论上育儿假可休4次,但最后一次须在子女满36个月(含)内休完,子女年龄超过36个月后就不再享受。

举例:孩子出生日期为2021年6月,是否享受2021年-2024年共四次育儿假。

2、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累计10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所以,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企业职工根据所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育儿假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6月6日印发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具体规定如下:

1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比如,不能超出三孩政策的上限、经法定婚姻登记;

2按照自然年作为计算周期,从子女出生之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多子女数量不叠加享受假期;

3可参照年假,非一次性请假,额度内可多次请假;

4当年内使用,不可结转。超出12月31日的,视为放弃,不另外发放补偿;

5新入职的,参照年假计算方式,按照入职日至12月31日的当年剩余天数除以当年天数365/366得出的数值再×10向下取整数值。切记无需四舍五入。

6当年子女满3周岁的,按照满三周岁的当日进行折算。

7当年离职的,按离职日折算当年可休假天数,多休的,按照事假计算。

法律分析: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是128天。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一)员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二)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三)办理就医登记表。

(四)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五)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材料(各个区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证明;

(二)结婚证;

(三)户口簿;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五)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根据各地公布的育儿假规定来看,最少有10天的假期,而山西省给予15天的育儿假。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三、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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